――建筑节能、太阳能一体化建设学习考察报告
为加快我市建筑节能及太阳能一体化建设应用步伐,探索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方面的发展思路,实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我局特组织由市建筑节能与墙改中心、市法制局和局建筑业和质量安全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成的8人学习考察组。市建筑节能与墙改中心主任吕珩带队于10月18日至28日,赴广西南宁市、黑龙江哈尔滨市、内蒙古包头市、湖北武汉市进行了考察学习。考察期间我们重点学习考察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各个环节如何实施和加强监管,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新建建筑太阳能一体化实施的相关政策等内容。并分别参观了哈尔滨市既有建筑改造实例、包头市建筑能耗实时监控平台建设。通过考察,大家边学边思、边听边问、边看边议,开阔了眼界,学习了经验,启发了思路,达到了预期目的。现将学习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习考察城市的基本作法
(一)建筑节能监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等法律法规,考察的四城市分别制发了《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已完全建立从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到施工、监理、验收、节能材料检测全过程的建筑节能实施监管体系,有较为成熟的建筑节能工作管理经验。武汉等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专门设有审图办,对经过审查机构审查后的施工图进行再次审查。其中南宁市和武汉市已分别通过在建的“裕丰、英伦小区”、“新城国际博览中心绿色示范工程”等项目建设,开始了绿色建筑小区建设和示范工程,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向深层次发展。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国家发改委2007年发布的《节能中长期规划》中提出,在“十一五”期间,结合城市改建,开展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大城市完成改造面积25%,中等城市达到15%,小城市达到10%。针对北方采暖地区,建设部相继发布了《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建科〔2008〕126号)等相关文件,北方各省份均明确了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指标。对非采暖地区,建设部目前尚未发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关文件。
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考察时四城市均已开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哈尔滨和武汉市属于全国23个城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范围,从2007年开始,已逐步建立起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统计系统平台,为节能改造提供基础数据资料。
南宁市是近几年才开始新城区建设工作,既有建筑存量较少且以砖混结构为主,目前正以用能系统改造为主,开始对办公楼、宾馆等建筑的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工作。武汉市节能改造工作已开展2年,但进展不大,目前有近10项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具有节能改造意向。南宁、武汉两地目前均未开展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哈尔滨市与包头市属采暖地区,其节能改造从居住建筑入手,通过改造供热系统、实行分户供热计量,同时进行维护结构节能以及房屋建筑风貌改造。在十一五期间(2010年底前),哈尔滨市要求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包头市要求完成150万平方米,均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供热改造为主的戴帽资金项目。
哈尔滨市参照国家和黑龙江省给予的节能改造奖励办法,综合墙改专项基金、节能专项资金、庭院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等关联资金设立了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专项资金,并实行了在规划允许的前提下,可适度增加面积、体积的优惠政策,推动节能改造的实施。哈尔滨市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需换窗户的,住户仅承担窗户的50%造价,不需另付其他费用,按照目前完成的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统计,住户承担10%左右的改造费用。包头市建筑节能改造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主要利用省、市两级下拨资金,住户承担约20元/m²;对于大型企业,市政供热管网改造由政府承担,住户管网及房屋节能改造由各企业自行负责。
(三)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
南宁市自2009年10月1日起,要求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集体宿舍和有几种供应热水要求的医院、酒店等新建民用建筑,至少应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地热等)。武汉市建委发布了《关于在新建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指导意见》,要求自2008年4月1日起,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医院、宾馆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和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居住用房等建筑工程,应全面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鼓励发展地热等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哈尔滨市与包头市目前正在择选适合本地的可再生能源使用途径,尚未出台相关政策。
二、启示与建议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这次赴南宁、哈尔滨、包头、武汉四城市学习考察,使我们开拓了视野、学到了经验、看到了自身的差距,增强了加快发展的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对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及太阳能一体化建设应用步伐,探索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方面的发展思路,实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具有很好借鉴意义。
1、制定政策是前提
建筑节能工作的推行,一定要以规范性文件为先导,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否则就会乱套,造成无法监管的局面。南宁、哈尔滨、包头、武汉四城市在法制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所在省份相关政策,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和发布了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资源利用工作的系列操作办法和实施方案,为当地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资源利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保障。
鉴于此,当前我市应尽快制定并出台适合攀枝花实际的建筑可再生资源利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相关建筑节能实施办法,以深入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2、因地制宜是根本
我国幅员广阔,各地气候条件、自然资源状况、节能技术水平及相关节能材料等情况不尽相同。考察的四城市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本地自然资源,开发建筑节能材料和新型墙体材料,选择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形式。
攀枝花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技术水平低,节能材料品种少,目前仅有一家中空玻璃生产企业,无其他外墙、屋面节能材料生产企业。所有建筑节能材料基本上都依靠成都、昆明等外地厂商,并且没有节能材料检测机构,给我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带来不便。节能材料现场复验工作难以开展,应尽快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相关生产企业和先进生产技术拓展建筑节能产品生产市场。
攀枝花属非采暖地区,借鉴所考察城市的操作办法,我市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重点对政府机关办公楼等能耗较大的公共建筑着手,先进行节能改造示范工程建设,有序地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利用墙改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等设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也可结合房屋改造一并进行节能改造。通过示范项目建设摸索积累节能改造经验,逐步推进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
我市太阳能资源丰富,近几年太阳能综合利用工作略有成效,但还远远不够。政府应出台更为具体的激励政策,加快我市建设工程太阳能光电、光热一体化应用进程。
3、统一协调是关键
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作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仅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无法实现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增强全民节能减排意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发改委、市经委等相关单位的相互沟通协调,共同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节能措施。建设系统的节能监管部门要与项目开发、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明确各自职责,各负其责,共同按照规范的程序,从建筑节能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控制,这是我们搞好建筑节能工作的关键所在。
我局还可参照武汉做法,成立对施工图进行终审的相应机构,将建筑节能设计等明显带有地域特性的设计内容纳入政策性审查范围。
4、联合执法是保障
为保证建筑节能工作的有效进行和各种节能标准的具体实施,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扩展执法检查范围,将节能检查纳入规划建设日常执法检查内容,加强对工程现场的节能信息公示、节能材料堆放和保管、节能工程施工等巡查工作,对不符合的由监管部门及时进行纠正处理,以保障每个建设项目节能工程均能按节能标准要求完成。
此次考察学习,大家看得仔细,听得认真,对加快我市建筑节能及太阳能一体化建设应用步伐,探索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方面的发展思路,实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增加了动力,增强了信心,同时引起了我们很多思考,也给了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
相信在政府重视下,有合理投入,并持之以恒,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就能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