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建局,各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全市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攀枝花市建筑节能市场,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3〕6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应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设计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技术参数标识等。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有关要求,对已备案的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并不得示意施工单位降低节能施工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设计,其内容涉及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不能作为施工依据进行施工。建设单位不得示意设计、施工等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种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重视建筑节能公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建筑节能现场公示,不得采用易损材料制作节能公示牌。
四、施工企业必须具有建筑节能工程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节能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分包的节能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企业须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对产品和标识进行查验。按照《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对需要进行标识的门窗,应采用带有节能标识的节能门窗。节能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施工工序管理。
五、监理单位必须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及构配件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见证抽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复检。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空调等建筑节能工程必须有详实的监理记录,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六、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企业须生产和销售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的材料,并取得省住建厅《四川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备案证书》。在办理备案和接受年度专项检查时,除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外,产品包装上需印有完整、清晰的标识。建筑工程必须使用在我市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未经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不得使用。保温材料按保温系统整套进行供应,保温系统涵盖保温材料、粘接砂浆、抗裂砂浆、网格布、锚栓,不得撤分成分项进行销售。所有有机保温材料(含板材)燃烧性能必须达到B1级,产品标识上须注明燃烧性能。
七、工程项目在接受建筑节能分项监督检查时,必须在保温层施工完毕未上保护层之前接受检查,未经检查不得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现场拌合的保温浆料除按规定加水外不得加入其他材料,保温层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允许出现负偏差。不得在未经找平处理的墙体基层上直接施工保温层。系统各构造层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不得缺少构造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的现场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施工规程、图集进行,不得出现冷热桥,厨卫、飘窗板等部位不得漏做。
八.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和建筑节能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巡查和抽查力度,增强监督工作的权威性,提高监管效率。
特此通知。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3年3月14日